參、台灣兒少的性與性別現況
二、看見青少年情慾,青少年就是性的主體
The Sexualities and Sexual Subjectivity of Adolescent
(一)幾歲能合法發生性行為?關於「最低性同意年齡」
青少年的性行為常被認為是「問題」,涉及該國所設定的最低性同意年齡(The Minimum Age of Sexual Consent)的法律爭議。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簡稱 CRC)第 4 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落實其所承認的權利」,包括設定最低性同意年齡,但 CRC 委員會並未明文規定最低的性同意年齡,僅認為 13 歲太低。設定最低性同意年齡是為了避免兒少遭性虐待或年長者的誘惑,但應留意兒少的性發展與情慾探索,不宜定得太高或過度罪罰化,因此,許多國家定在 14-16 歲之間。98Adolescent Health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4 (2003). Legal Minimum age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adolescents’ right, UNICEP file. 另參見維基百科整理的各國法律狀況,〈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 。
台灣依《刑法》第 227 條的規定,最低性同意年齡是 16 歲。並且,若與 14 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行為、猥褻行為,則加重處罰。然而,不少案例是青少年之間的性行為,等於兩造皆是犯罪行為人,依據《刑法》第 227-1 條,18 歲以下的行為人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99《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100兩小無猜一詞取自李白(701-762)的樂府〈長干行〉「同居長干里,兩小無嫌猜」,指涉沒有嫌疑猜忌的兒少情誼。見蔡雲卿,〈淺論「修復式正義」運用於「兩小無猜」性行為事件之可能性-兼論「兩小無猜」性行為除罪化之問題 〉,婦女聯合網站。詳細的合意性行為年齡與罰則如下表:
合意性行為之年齡與刑罰對應表 | ||
A | B | 雙方合意性行為之罪刑 |
未滿 14 歲 | 18 歲以上 | A 無罪,B 處 3-10 年有期徒刑(刑法 227) |
未滿 14 歲 | 滿 14 ,未滿18 歲 | A 無罪,B 得減輕或免除行其刑(刑法 227-1) |
未滿 14 歲 | 未滿 14 | 二人皆無罪,(刑法第 18 條,未滿 14 歲行為人不罰) |
滿 14,未滿16 歲 | 18 歲以上 | A 無罪,B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227) |
滿 14,未滿16 歲 | 滿 16 ,未滿 18 歲 | A 無罪,B 得減輕或免除行其刑(刑法 227-1) |
滿 14,未滿16 歲 | 滿 14 ,未滿16 歲 | 二人皆得減輕或免除行其刑 |
16 歲以上 | 16 歲以上 | 二人皆無罪 |
製表: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參考資料:林志潔,〈未成年人的性自主─刑法的保護與規制〉,《性別平等教育季刊》102(2023.10),頁 81。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之 2016 至 2021 年針對國高中的健康行為調查報告,國中生曾經發生性交行為的比例,分別是 2016 年 5.6%、2018 年 1.6%、2021 年 1.4%,有逐年下降的趨勢。10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5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32;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3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 年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55。 而高中的調查資料中,曾發生過性交行為的比例,分別是 2017 年 9.8%、2019 年 9.3%,以及 2021 年 11.6%,略有增加。102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3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3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 年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56。 首次性行為的年齡分布,11 歲以下學生曾發生性交行為占比約為 0.5%,而 16 歲以下學生發生首次性行為的比例,約佔總人數 3%。10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3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3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 年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頁 56。 這代表已有些許的中學生透過性行為來摸索情慾。但這些未滿 16 歲的學生及其性伴侶,即便是兩造合意的性關係,仍面臨法律問題。
台灣國中生交往與性行為相關問題分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 年「國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2022),表 10。
台灣高中職生之性行為相關問題分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 年「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2022),表 23。
(二)《刑法》的「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回到最低性同意年齡的爭論, 2015 年 10 月的台灣同志大遊行上,貧窮同志參政團掛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 227」布條,引發爭議。
反同立場的教會團體批評此舉是主張「性侵兒少無罪」,104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同志諮詢熱線對近日信心希望聯盟散佈不實謠言的抗議與聲明〉(2015.11.10),苦勞網。 但事實上,刑法 227 並不談論兒少的性意願,就連兒少自願的性行為也被入罪,若是違反意願,則另有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權勢性交、詐術性交等妨害性自主權的樣態。105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2018.4.5),法律白話文運動。
公開主張廢除刑法 227 的人民民主陣線,認為將未成年人的性探索入罪,並不是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的適切方法。106人民民主陣線,〈以互負責任 相互學習與成長 互留說服空間為前提 人民民主陣線邀請家長團體公開辯論刑法227條爭議〉(2015.11.11),苦勞網。
長期致力於兒少服務的勵馨基金會,則根據多年承接「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方案」的經驗,發現多達 40% 的案例屬於兩小無猜的類型,即雙方皆為未成年當事者,且同意性行為,只因一方未滿 16 歲而被提起告訴。因此,勵馨基金會主張應將 18 歲以下與 14-16 歲者之間的合意性行為除罪化,以情感教育、性教育作為預防手段。107勵馨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呼籲:兩小無猜除罪化,非全面廢除刑法 227〉(2015.11.11),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蘇芊玲援引瑞典案例,主張不應將青少年性行為「問題化」,而是應採取正向態度,以當事者為中心建立處理模式,並將性當作個人獲得自尊、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來源的重要人生課題看待。108蘇芊玲,〈兩小無猜,法律 VS. 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 57 期(2012),74-78。
兩小無猜條款雖可減刑或免刑,但仍是將兒少之間的性行為當作犯罪。即便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但因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刑事訴訟,導致當事者的合意性行為,仍因家長的不同意,被當作性侵案件,而走上法院。109蘇芊玲,〈兩小無猜,法律 VS. 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 57 期(2012),74-78。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2018.4.5),法律白話文運動。 此外,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2 條,第一線教師若得知未滿 16 歲學生的合意性行為,皆須依法於 24 小時內通報。110《性別平等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相關法規還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反而摧毀學生對教師的信任感,教職人員則寧可學生「就算做了,也別說出來」。111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2018.4.5),法律白話文運動。
(三)正視青少年為「性的主體」,而非僅將其「問題化」
青少年作為性的主體(Sexual Subjectivity),112性主體指涉人們將自己看做「有慾望的存在」,包括性與情慾的經驗、幻想及其評價,以及表達性與情慾的方式。參見Muriel Dimen, Sexual Subjectivity, in Nancy Naples eds., The Wiley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Gender and Sexuality Studies, Wiley-Blackwell, 2016. 有權利獲取正確、充足的性資訊,並進行情感與情慾的探索,因此,學校應積極的推動基於性別平等、相互尊重的性教育與情感教育,讓兒童及少年了解尊重自己與他人,而非等到孩子發生性行為後,迫使他們進入法律程序,接受震撼教育。113李佩璇,〈兩小無猜初嘗禁果擬不罰,民團:性教育才重要〉(2020.12.15),《親子天下》。
在青少年的性的發展,可能會遭遇一些困境,如性別暴力事件、非預期懷孕、性傳染病等,使得權益受損。以下,針對校園性別暴力事件(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未成年的非預期懷孕、性傳染病預防,以全面性教育的「確保健康、福祉和尊嚴」的角度,114UNESCO, UNAIDS, UNFPA, UNICEF, & WHO,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guidance on sexuality education: An evidence-informed approach for schools, teachers and health educators, UNESCO, 2009. 討論台灣的法制現況與青少年處境。
性平派的性教育理念與「反性騷擾運動」息息相關,在《性平法》施行近 10 年後,台灣校園的性別事件(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是否有減少的趨勢呢?